
岳塘新闻网10月25日讯(通讯员:刘泽佳)近日,岳塘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寻衅滋事案件,被告人金某、宋某、杨某被依法判处拘役三个月至五个月不等,其中宋某缓刑八个月、杨某缓刑六个月。
2022年10月25日凌晨,莫某和被害人朱某、被害人雍某等人在岳塘区某饭店外的停车坪上吃宵夜。期间,莫某与同桌一名女子因敬酒发生争吵,朱某劝架并拉着莫某、雍某等人准备离开。在经过被告人金某、宋某、杨某的饭桌时(此时,金某三人都喝了些酒),金某认为莫某与人争吵时吵到了自己,遂口头上对莫某进行讥讽。莫某不服气进行回怼,金某便冲上去踢了莫某一脚,宋某见状,拿起自己坐的塑料凳砸向雍某等人,致雍某的左小腿受伤,杨某则拿着塑料凳朝莫某、朱某等人挥打,将朱某的右耳划伤,后双方扭打在一起。
经鉴定,朱某、雍某所受伤害均构成轻微伤。
金某、宋某被抓获,杨某自动到案后,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,并主动赔偿朱某损失10000元、雍某5000元,取得了谅解。
法院审理认为,被告人金某、宋某、杨某随意殴打他人,致二人轻微伤,三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。在共同犯罪中,金某、宋某、杨某均系主犯,应当按照各自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。金某有犯罪前科,依法应当从重处罚;但金某、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,系坦白;杨某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,系自首;三被告人赔偿被害人损失,被害人对三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,法院酌情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罚;金某、宋某、杨某均认罪认罚,法院依法对三被告人从宽处理。宋某、杨某的犯罪情节较轻,犯罪后确有悔罪表现,没有再犯罪的危险,宣告缓刑对两人所在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,可以对两人宣告缓刑。根据金某、宋某、杨某的犯罪事实、性质、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相关条款之规定,对三被告人作出如上所述判决。
法官说法:亲朋好友聚会,免不了饮酒畅谈。健康饮酒避免过度,饮酒者要自觉约束自身行为,同饮者应互相照顾、规劝不当举止,切勿推波助澜,酒后滋事。法官提醒:醉酒从来不是违法犯罪的借口,醉酒后实施违法犯罪同样会受到法律制裁,轻则治安拘留、罚款和进行民事赔偿,重则构成刑事犯罪,承担刑事责任。市民应当理性饮酒、量力而行、遵纪守法,严禁在饮酒后逾越法律红线。
责编:于杨
来源:岳塘新闻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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